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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爱平、江惠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平,江惠鑫,彭应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平,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务工,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萍,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惠鑫,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住赣州市章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应谅,男,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务工,住遂川县。上诉人李爱平、江惠鑫因与被上诉人彭应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遂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分别退回上诉人李爱平824元、上诉人江惠鑫1282元。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