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因密山市炬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完达山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完达山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密山市炬峰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复1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完达山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西岗村。法定代表人:赵洪滨,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华,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彬,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密山市炬峰经销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崇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宿翠风,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海霞,该公司法律顾问。复议申请人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称清河泉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28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举行了听证审查。2017年5月2日,清河泉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复议听证后,因双方账目已经核对清楚,故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孙禹波审判员 XX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秦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