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红旗与于振、新郑市龙湖镇八骏图文制作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旗,于振,新郑市龙湖镇八骏图文制作店,郑州财经学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3507号原告:陈红旗,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振,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八骏图文制作店,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国际城E区1号楼17号二楼。经营者:崔海争。被告:郑州财经学院,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牛钦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骞,男,该校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颖,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旗与被告于振、新郑市龙湖镇八骏图文制作店、郑州财经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为6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岚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人民陪审员 何 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