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与关凤勇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关凤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3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松尾英孝,该学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辉,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军,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凤勇,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上诉人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关凤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辉、高永军,被上诉人关凤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上诉请求:关凤勇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我方不应当向关凤勇支付补偿金。关凤勇辩称,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时间是2016年9月26日,9月25日领取工资后就没有工作。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时间是不严谨的。关凤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关凤勇系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的工作人员,2008年11月至今在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上班,现在月工资3,007元,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凤勇工作实行倒班制。2016年9月7日关凤勇申请仲裁,2016年9月21日,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辽劳人仲字(2016)第333号裁决不予支持。因此,关凤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关凤勇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解除劳动关系;2、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向关凤勇支付赔偿金24,056元;3、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凤勇原系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的员工,于2008年11月入职到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处工作,担任保安及维修员,关凤勇在职期间,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没有为关凤勇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0月1日,关凤勇以短信的方式向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关凤勇未再去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处工作。关凤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2,980.25元。关凤勇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问题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辽劳人仲字[2016]第333号仲裁裁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关凤勇在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工作期间,作为用人单位,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有义务依法为关凤勇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关凤勇可提出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向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关凤勇于2016年10月1日给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的负责人员发短信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当日为法定假日,故该份通知应于2016年10月8日产生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没有为关凤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应向关凤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提供的工资表计算得出,关凤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80.25元,按照关凤勇在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的工作年限,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应向关凤勇支付经济补偿金23,842元(2,980.25元/月×8个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关凤勇与被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10月1日起解除;二、被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凤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842元。如果被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提出不应当给付关凤勇补偿金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关凤勇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主张赔偿金的理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凤勇以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未与其签劳动合同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付赔偿金的条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付补偿金的条件。故一审法院判决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给付关凤勇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关凤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马晨光审判员 李晓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康 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