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诉赵某、甘肃南部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5日,小学文化,住甘肃省成县。被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7日,小学文化,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武都区城关盘旋路。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甘122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某诉赵某、甘肃南部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将执行款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该款申请执行人张某现已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