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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516号王益兵李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兵,李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516号原告:王益兵,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李美军,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王益兵与被告李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益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益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益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述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