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本合与被告王晓娟、高晓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合,王晓娟,高晓磊,王本合,王晓娟,高晓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382号原告:王本合,男,1968年2月27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王晓娟,女,成年,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高晓磊,男,成年,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王本合与被告王晓娟、高晓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经法院庭外调解,被告高晓磊已将所收款返还原告,故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本合负担。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