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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胜鸿与刘兴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鸿,刘兴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李胜鸿。被执行人刘兴赋。申请执行人李胜鸿与被执行人刘兴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胜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龙泉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兴赋给付本金9000.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李胜鸿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兴赋尚欠申请执行人李胜鸿本金9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