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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佩佩与王小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佩,王小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696号原告:李佩佩,女,生于1991年1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冬,男,生于1990年5月29日,系原告李佩佩之夫,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峰,男,生于1974年12月3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文,女,生于1982年1月7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佩佩与被告王小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李佩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小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佩佩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佩佩撤回对被告王小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佩佩负担。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