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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0369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建、杜平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杜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03699之二号解封申请人:赵龙,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帅,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杜平梅,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赵龙与被告张建、杜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03699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赵龙申请变更担保财产并重新提供担保财产,查封担保人徐明成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号)房屋一套,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关于担保人徐明成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龙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封担保人徐明成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