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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占兵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兵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占兵,男,1964年3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阳县,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占兵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湘052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占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占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某、刘占兵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占兵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泽连审 判 员  李少杰代理审判员  曾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松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应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