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袁伯良与金全龙、柴铃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伯良,金全龙,柴铃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676号原告:袁伯良,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世臣,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全龙,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柴铃枝,女,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红油市。原告袁伯良诉被告金全龙、柴铃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伯良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预收取16,5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袁伯良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万又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