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教丰芹与李占坤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806号原告:教丰芹,女,生于1947年8月24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李占坤,男,生于1970年5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教丰芹诉被告李占坤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教丰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教丰芹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教丰芹负担。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印)书记员 曹子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