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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于兰君与郑铁林、郑铁文、郑秀玲、郑秀娟、郑铁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兰君,郑铁林,郑铁文,郑秀玲,郑秀娟,郑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于兰君,女,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郑铁林,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郑铁文,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郑秀玲,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郑秀娟,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郑铁涛,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于兰君与被执行人郑铁林、郑铁文、郑秀玲、郑秀娟、郑铁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兰君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铁林、郑铁文、郑秀玲、郑秀娟、郑铁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12执7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李世君执行员  王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