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581号原告:林某某,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嘉定工业区南苑五村XXX号XXX室。被告:龚某某,女,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嘉定工业区南苑五村XXX号XXX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