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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581号原告:林某某,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嘉定工业区南苑五村XXX号XXX室。被告:龚某某,女,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嘉定工业区南苑五村XXX号XXX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