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卫东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5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卫东,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捉获,因吸食毒品,与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卫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叶卫东在重庆市江北区三钢一路路口附近被民警捉获,民警从其身长查获1袋净重17.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卫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叶卫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卫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卫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折抵刑期三日。)二、缴获的毒品17.2克予以没收。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 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心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