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民初1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芳、吴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芳,吴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699号之一被保全人:卞贵建。被申请人:董芳。被申请人:吴磊。原告董芳、吴磊诉被告卞贵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被保全人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被保全人卞贵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6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卞贵建缴纳的保证金6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