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雪娇与张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娇,张桂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797号原告金雪娇,女,1985年9月21日,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张桂芝,女,1967年2月7日,汉族,现住怀来县。原告金雪娇与被告张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金雪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雪娇以与被告张桂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欲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娇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雪娇负担。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亚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