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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雪娇与张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娇,张桂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797号原告金雪娇,女,1985年9月21日,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张桂芝,女,1967年2月7日,汉族,现住怀来县。原告金雪娇与被告张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金雪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雪娇以与被告张桂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欲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娇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雪娇负担。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亚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