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与邓家荣、余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邓家荣,余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7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温泉路下段。负责人:郭芮杉,系弥勒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忠,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家荣,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余翠,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诉邓家荣、余翠��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