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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吴春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吴春柱,沈红秀,吴振煌,蔡裕钦,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9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负责人:庄晓滨,党委副书记。被申请人:吴春柱,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沈红秀,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吴振煌,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蔡裕钦,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春柱、沈红秀、吴振煌、蔡裕钦、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五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资信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春柱、沈红秀、吴振煌、蔡裕钦、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36,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