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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8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8605号原告:李金龙,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斌,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1218号。诉讼代表人:徐起平,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楠,男,该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管前村(公路段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尚卫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瑜,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龙与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李金龙负担。审 判 长  周 晨代理审判员  李夏瑾人民陪审员  罗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佩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