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哒伊沃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吴潮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胡军博,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哒伊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方湛鑫,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齐公司”)、上海星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荷公司”)、浙江哒伊沃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哒伊沃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星荷公司和哒伊沃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上诉人星荷公司和哒伊沃公司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海星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哒伊沃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8元,由上诉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75元、上海星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哒伊沃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3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