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沙进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进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进刚,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5年5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10月13日在六枝特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进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容、被告人沙进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沙进刚在六枝特区平寨镇老公安局对面的新广场路口扒得被害人罗某上衣左侧口袋里的一部玫瑰金VIVOX9手机,后将该手机销赃给一路人。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罗某被盗手机价值27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沙进刚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罗某3000元,罗某表示谅解沙进刚。上述事实,被告人沙进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六枝特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证明、本院(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身检查笔录、对吸毒人员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购物清单及进网许可等涉案手机的相关资料、收条、谅解书、六枝特区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人周某、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沙进刚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进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进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沙进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沙进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进刚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罗某表示谅解沙进刚,可对沙进刚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进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月12月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