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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美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3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盛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美章,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美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美章未履行本院(2017)川1028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87.50元、疏通化粪费用60.00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162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美章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