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清、杨绍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清,杨绍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116号原告:四川合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嘉颖,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李学清,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杨绍银,女,194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四川合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清、杨绍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合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合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