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洪银与孙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银,孙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142号原告:周洪银,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烈,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杰,男,1958年4月生于宁夏银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诚,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洪银与被告孙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洪银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周洪银负担。审判员 薄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