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怀志2017鲁1322执6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志,王淑兰,刘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志,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教师进修学校家属楼西楼4单元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411010110。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110020040。被执行人:刘永恒,男,193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古城路5号4排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36041500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2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郯城县进修学校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郯房字第2200023301**号)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刘怀志、王淑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彤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