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财保5号申请人:李某,住陕西省城固县。被申请人:秦某,11971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华亭县支行原银行(卡号:×××)挂失后补办的银行卡内存款84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某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华亭县支行银行卡(卡号:×××),账户余额47570.04元内的同等数额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书下:冻结被申请人秦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华亭县支行银行存款84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雯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