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刘茂见;温丽梅;福建神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荣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刘茂见,温丽梅,福建神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荣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16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茂见,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茂见,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温丽梅,女,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神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茂见。被执行人:福建荣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容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刘茂见、温丽梅、福建神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荣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闽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07075.7元由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刘茂见、温丽梅共同负担,福建神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荣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5736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执161号执行案件指定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开户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玫瑰审判员 王旭盛审判员 李显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圳明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