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东萍与刘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萍,刘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138号原告:刘东萍,女,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刘继刚,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刘东萍与刘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刘东萍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东萍撤诉。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