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东萍与刘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萍,刘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138号原告:刘东萍,女,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刘继刚,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刘东萍与刘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刘东萍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东萍撤诉。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