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诗崎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诗崎,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张诗崎,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