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执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29常州市建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威克亨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建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威克亨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2029号申请人常州市建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510214-8,住所地常州市常新路136-5号。法定代表人冯嘉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耀红,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威克亨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490503-9,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世博,该公司董事长。常州市建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公司)与无锡威克亨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克亨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威克亨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邦公司货款411812.36元及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1元,减半收取3750.5元,保全费2587元,合计6337.5元(建邦公司已预交),由威克亨盛公司承担(建邦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威克亨盛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因被执行人威克亨盛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24270.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威克亨盛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土地登记,无对外投资。本院已将威克亨盛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经执行,尚有424270.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2017年3月16日,本院受理了张家港保税区鼎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威克亨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建邦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威克亨盛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建邦公司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 森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华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