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袁友芝、陈秋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友芝,陈秋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特20号申请人:袁友芝,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陈秋海,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袁友芝与被申请人陈秋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申请人袁友芝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袁友芝撤回申请。审判员 孟 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刁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