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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老厂得咪商行、李家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老厂得咪商行,李家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02民初299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桂勇,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老厂得咪商行。经营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老厂乡太桥村委会得命得可**号。经营者:李家顺,男,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被告:李家顺,男,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老厂得咪商行(以下简称得咪商行)、被告李家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桂勇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55.93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299.5元(自2016年9月25日每日收取欠款额的1‰,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当月违约金2995.59(欠款总额的10%);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用户会员逾期未还款,需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6月20日被告诚信五金建材经营部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垫000158359/云玉溪市000416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根据该合约的约定,被告得咪商行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得咪商行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得咪商行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销售方会员,被告得咪商行按照约定将垫付款按期归还原告。为了保证合约的顺利履行,被告李家顺于2016年6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被告得咪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8月10日被告得咪商行在垫付宝另一会员李家旺处消费了30000元,该款原告垫付后,被告得咪商行未按期足额偿还,被告李家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还欠原告垫付款本金29955.93元。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得咪商行、被告李家顺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得咪商行在工商局登记的类型为个体,其经营者系李家顺以及李家顺的身份信息。二、《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授权书。证明:被告得咪商行取得原告的会员资格并依照上述协议可以享受原告的会员权利,被告李家顺对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三、垫富宝交易明细表、垫富宝会员交易记录截图、客户短信管理截图。证明:根据合同约定,2016年8月10日,原告为被告得咪商行垫付款项3000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被告得咪商行未按约定足额还款,现尚欠原告垫付款29955.93元,违约金2995.59元。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诉称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诚信五金建材经营部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有效合同。原告为被告得咪商行垫付款项后,被告得咪商行应按约定按时偿还原告垫付款。原告要求被告得咪商行支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与被告得咪商行约定不能按约定按时足额返还原告垫付款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但双方所签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其实质是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支付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出的部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由二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被告李家顺作为被告得咪商行的经营者及本案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该主张本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老厂得咪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9955.93元,并以垫付款29955.9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迟延履行金;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负有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老厂得咪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波审判员 何 玲审判员 朱艳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葛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