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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大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大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189号罪犯黄大喜,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温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大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4年9月23日以(2004)浙刑一复字第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4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大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大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大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大喜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