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444号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洪客隆商业街D栋2区。法定代表人:熊英李林香,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李林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256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256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