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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XX、张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XX,张雪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049号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幢泉州商会大厦**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6943886517。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勇,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萍,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助理。被告:熊XX,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张雪芳,女,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沙县。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XX、张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陆 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