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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志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成,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成,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成,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91号原告: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82号汉唐国际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李成,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传,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成,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原告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准备与被告刘志成私下和解,原告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实际缴纳诉讼费913元,剩余888元退还原告北京国巨航XX物科技有限公司。审判长  武立森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刘银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海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