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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习章与涂家晚、袁跃平、南充运业公司、平安财保南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二审民事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习章,涂家明,袁跃平,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习章,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通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全,达州市通川区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家明,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通川区人,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沛祥,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跃平,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程发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彦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鸿飞,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习章因与被上诉人涂家明、被上诉人袁跃平、被上诉人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习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习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习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00元,减半收取2090.00元,由上诉人黄习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