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爱梨,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效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志达。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于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而在2015年12月28日预立案期间即开庭、质证、审理。该未经立案即进行审理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 文审判员 张好栋审判员 牛珍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侯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