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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小霞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小霞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催1号申请人朱小霞,女,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申请人朱小霞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本票(票面号码32503272200XXXXX,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0日,票面金额400000元,出票人朱小霞,收款人邓婕)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朱小霞有权向上海银行南京鼓楼支行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朱小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赵重菊审 判 员  张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