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小霞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小霞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催1号申请人朱小霞,女,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申请人朱小霞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本票(票面号码32503272200XXXXX,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0日,票面金额400000元,出票人朱小霞,收款人邓婕)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朱小霞有权向上海银行南京鼓楼支行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朱小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赵重菊审 判 员 张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