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代明亮、杨义勇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义勇,代明亮,秦世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29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义勇,男,1993年9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代明亮,男,1991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2011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秦世祥,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旧,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明亮、杨义勇、秦世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苏0114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代明亮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杨义勇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秦世祥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杨义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义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义勇、原审被告人代明亮、秦世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义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义勇撤回上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刑初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琼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刘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