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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玉存、翟中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玉存,翟中新,李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财保23号申请人:吴玉存,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申请人:翟中新,男,33岁,住威县。被申请人:李苏,住威县。申请人吴玉存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冀E×××××号帕萨特牌轿车,保全数额3000元,申请人吴玉存向本院提交3000元保证金。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冀E×××××号帕萨特牌轿车。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吴玉存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祖生审判员 :宋怀春审判员 :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香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