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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孟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某某,孟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特42号申请人:苏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申请人:孟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某某与孟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孟某某于2017年5月3日一次性赔付苏某某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639.63元,双方无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某某与孟某某于2017年5月3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