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从学与李永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学,李永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1825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张从学,男,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李永双,男,汉族,住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从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 国 庆审判员 ���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