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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从学与李永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学,李永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1825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张从学,男,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李永双,男,汉族,住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从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 国 庆审判员 ���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