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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戴安业与杨波合伙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26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戴安业与被执行人杨波合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戴安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款项63000元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院(2017)湘3101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4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缴纳,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