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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倪世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倪世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167号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上海花苑8幢205室,组织机构代码:07873027-3。负责人:程新啟,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穗平,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安徽省祁门县人,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倪世辉,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祁门县。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诉被告倪世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倪世辉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并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新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源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法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