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与被执行人赵文聿、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英,赵文聿,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英,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申请人:赵文聿,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申请人:张凯,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与被执行人赵文聿、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7月12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文聿于2017年5月3日缴纳案件履行款26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