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曾超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超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5刑初4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超超,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15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8日经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被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超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超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曾超超乘车从乐安县家里出发来到毗邻的永丰县城恩江镇。18时许,曾超超窜至恩江二小大门口旁杨某经营的成明花卉园艺店,趁店内无人之际,从电脑桌上盗走一部香槟色的金立牌手机。经价格鉴定,所窃手机价值人民币713.4元。2、2016年12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曾超超窜至恩江北路恩江中学大门旁由黄某经营的远大图文复印店,曾超超装作客户与黄某洽谈复印啤酒宣传单等业务。随后趁黄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复印机上的黑色手提挎包盗走,内装有现金21000元、银行卡及驾照。同时曾超超将自己的一只黑色手提包遗留在店内,内装有一张其本人的临时身份证以及一张卡号62×××70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卡,该物品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盗窃得手后,曾超超打的逃往吉安市青原区,将15000元交由其入住的金都宾馆老板张某保管,余款6000元被其挥霍一空,所盗手提包及包内物品丢弃于金都宾馆楼顶���台上,该物品现已归还黄某。次日23时许,曾超超在吉安市火车站附近一店内被永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所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杨某;所盗现金被公安机关从张某处追回赃款15000元,曾超超父亲代为退赃6000元,共计21000元均已返还失主黄某。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相关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了确认: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谅解书,证人证言:证人罗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超超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永丰县价格鉴定中心永价认字[2016]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超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和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21713.4元,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曾超超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其近亲属又代为退赃,同时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超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正勇人民陪审员 李溯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程智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执行。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