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玥琴,朱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玥琴,朱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447号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00号春风.城市中心筑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8542M。法定代表人:胡庆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耿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玥琴,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新,重庆誉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涛,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新,重庆誉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玥琴、朱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戴钰 来源: